浅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法相关性
2021-11-14虞晋
市场周刊 2021年9期
虞 晋
(浙江理工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一、 隐私概述
互联网时代下的隐私包括互联网用户的隐私权和具有保护价值的私密的个人信息。 我国2021 年《民法典》已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明文列于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利之后。 同时,紧随其后的是《民法典》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可以视为其对隐私与个人信息界别的一种回应,两者都位于人格权编的第六章,可见两者都应视为人格权益。 两者既有清晰的区分也有明显的重合。 隐私权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人格价值,其滥觞于19 世纪末期,美国学者 Samuel D.Warren 与 Louis D.Brandeis 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人们应有“远离世事纷扰”“个人独处”的权利,形成了当下隐私权的雏形。 个人信息权益则是步入信息时代后的产物,是一种新型权益,以具有可识别性作为认定前提。 虽然二者的权益内容、侵害方式、保护方式等方面都有区别,但具有私密性的个人信息也存在着隐私权的特征,《民法典》第1034 条第3 款也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由此可见,二者的重合性程度较高,《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并不是非此即彼,对隐私权适用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也可以进行基本的保护和救济。
隐私除了本身具有人格意义上的价值,对用户主体至关重要之外,也被企业视作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合理利用可使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优化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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