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的倡导性规范
2021-11-14路凯凯
市场周刊 2021年9期
路凯凯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一、 问题的提出
民法规范是构成民法的最基本要素,对于法律规范性质的区分和识别问题是民商部门法哲学中的一个特色问题。目前学界对于倡导性规范的研究乏力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有学者否定倡导性规范的存在,认为该类规范可纳入强制性规范的范畴,仅是强制程度较弱;另有学者虽肯定了倡导性规范的客观存在,但是否定了倡导性规范的实际效用,认为其发挥的作用有限,不仅影响法条规范的美感,更有严厉的批评者认为该类规范体现了立法的时代局限或是立法技术的粗糙,倡导性规范的大量存在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体系科学化和精细化的要求。
法条模糊的表述方式引起了人们对于倡导性规范的轻视,使得倡导性规范无法发挥立法者设置这些规范本身的引导性目的,不足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和指引作用;法官们的认识不到位,容易混淆倡导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导致法律适用错误,造成冤假错案,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倡导性规范? 它是一种中国特色的规范表达,还是在世界范围内也广泛存在的规范类型? 如何界定和定位倡导性规范给予其正确的法理支撑? 这些都涉及法教义学的内容,需要予以正面的解答,以此来为倡导性规范正名。
综上所述,文章试图从倡导性规范的概念出发,区分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本质差别,阐述倡导性规范在中国当今社会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存在意义,就如何提高倡导性规范的可操作性提出自己的想法,以期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倡导性规范做出一个初步的定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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