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效力认定的司法裁判及反思
2021-11-13王扬,张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王 扬,张 伟
(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江苏 苏州 215000)
一、问题的提出
非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非征补协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与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议,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协议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同,“非征补协议”并非是行政机关在履行相应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批准与公告等程序后,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而是在未有征地批文以及征收决定公告的前提下,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于征收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启动征收条件的苛刻性,征收拆迁远不能满足实践中广泛存在着的商业性拆迁等非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因此,不论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广泛存在着以协议拆迁方式进行的拆迁,构成了非征收性质的协议拆迁与征收拆迁并存的房屋拆迁二元路径。
(一)学界争论的梳理
非征收拆迁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以协议拆迁方式达成的“非征补协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产生了较大的认知分歧。对“非征补协议”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非征补协议”是行政机关在遵循市场和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与公民协商一致签订的具有等价补偿内容的民事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非征补协议”持否定态度的学者,主要从法定程序、侵害保留、强行性规定、破坏征地秩序等方面认定“非征补协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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