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
2021-11-13王金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王金良
(山东大学青岛校区,山东 青岛 26623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最近几年才正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它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并且得到了公检法机关的好评,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使得许多大案要案得以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侦破。而且办案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刑事案件的比例非常高。至2020年8月,其适用率高达85.9%。从这一点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新常态。因此,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对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而言具有重大意义。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决定着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判断是否适用该制度的关键因素,因此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自愿性”问题就显得极为必要。而当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概念界定以及该制度的判断标准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等问题,而对该制度的先决条件“自愿性问题”则研究甚少。
一、自愿性含义的界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以“从宽”为利益来获取被追诉人的供述,被追诉人如果认罪认罚就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被追诉人如果不选择认罪认罚,他将无法享受这一额外利益,甚至可能获得较重的刑罚处罚。由此可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天生就带有一定威胁、引诱的因素。如果要想获得不受任何外在的影响的被追诉人的陈述,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无法继续在中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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