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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角色定位、功能界定与纾解路径

2021-11-13季子禾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功能

胡 丹,季子禾

(甘肃政法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居住权发端于罗马法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人身专属性特征。我国对于居住权的争议与关注始于制定物权法之时,《物权法》草案虽规定了居住权,终因争议较大等各种因素未能使居住权条款入编《物权法》。然“住有所居”古往今来一直是百姓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古有诗人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表达出天下苍生对住房需要的向往;而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饱含民生关切的起点在于保障“住有所居”。为了回应司法实践的,以及在学者的千呼万唤中,居住权条款终在2020年得以编入《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编,并以一章单独作规定。民法典物权编确立的居住权条款,当然有其功能与意义,但居住权的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其不足之处仍有待通过解释等方法予以完善。

一、居住权的角色定位与功能界定

居住权是一个历史久远的法律概念,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基于身份关系创设。居住权的设立初衷在于,为那些无继承权且能力不足的脆弱群体通过遗赠使用权、收益权的方式,使他们生有所依,老有所居。受罗马法立法理念熏染,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各自法律体系中皆有对居住权的明文规定。

(一)居住权的角色定位

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规定了居住权。其中第364条规定居住权设立目的为生活居住需求,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对一方所有的住房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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