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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比较法研究

2021-11-13杨祖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信息

杨祖卿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一、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这种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事件备受瞩目,虽然我国的疫情已经逐渐得到控制,但是外防输入和内防反弹压力仍然不容小觑。在公共卫生事件中,为了更好的掌控各省份聚集、流动以及分布情况,需要收集、利用、公开各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个人信息被违法违规收集、个人隐私遭到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等私密敏感信息被非法曝光,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并造成了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国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内容也比较简单粗线条,相互之间缺乏关联性与整体性,使得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获取,但是这仅仅是宣示性条款,明确了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而究竟应当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以及自然人享有哪些具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法律并未作出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旨在打击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然而,在具体适用中会因为情节严重的标椎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的认定不明确,导致对该条款的理解比较模糊,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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