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成年人协议监护制度之构建
2021-11-13王译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王译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3)
《民法典》第33条规定的成年人协议监护制度,是指成年委托人在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意思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好监护人,并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全部或一部分代理权以协议的形式赋予监护人,监护人在委托人因为疾病、年老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制度。《民法典》规定成年人协议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传统民事立法的监护种类与监护方式,拓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民法典》第33条的立法背景
(一)世界及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
传统的监护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智力残障者而设立的,但是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不断改善,人们的寿命普遍延长,老年人人口比例不断增长,世界人口正在以十分惊人的速度奔向老龄化。据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世界人口趋势报告》预测显示,到2050年世界60岁以上人口数量将从2017年的10亿增长至20亿,为2017年的两倍。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90个国家和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的人口数在总人口数中所占比例超过10%,达到了“老年型”国家的标准,世界各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正日益凸显。随着年龄的增长,疾病的侵蚀,老年人的体能与智力将不可避免的逐渐衰退。而这种衰退因人而异,轻重不一,总体来说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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