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的问题及其规制研究
2021-11-13刘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刘 荣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0)
一、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所引发的问题
(一)立法不够周延
人脸识别技术在我国仍然归于新兴技术研究范畴,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储备,我国尚未出台单行法对其进行规制,仅在其他部门法零星涉及,致使整个法律体系杂乱,规制力度极其有限。具体来看,我国现有的直接涉及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范为支付领域的《人脸识别线下支付行业自律公约(试行)》和安防领域的《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其他有关的法律规范有《民法典》第1034条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总括性规定、《电商法》经营者收集顾客信息需要遵循法律规范、《网络安全法》运营者经被收集人同意后按一定原则收集并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信息收集和使用规范发展以及国家安全保障措施等。可见,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将敏感信息同一般个人信息区别开来保护,但参考各国的立法,将个人敏感信息单独拿出并加以保护,已经成为趋势。虽然《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确认为个人敏感信息,是迄今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最为详尽的规范,其参考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个人对信息的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可携带权等,但该规范只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执行权,而且未明确界定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主体责任,也就无法完整的保护人脸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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