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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踪轨迹信息”刑法差异化保护思考

2021-11-12武东方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武东方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新的机遇,同时,也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新的风险。传统社会中,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个人信息泄露所造成的风险也被世人所宽容。但在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导致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加剧,人们也深受其害。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三种行为于刑法层面进行入罪,自此,公民个人信息首次进入刑法保护的领域①。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其正式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然而,在本次修改中,行踪轨迹信息并未明确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被列入刑法规范的保护范畴。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而言,我们在生活中无时无刻都在产生着很多的行踪轨迹信息,而该类信息如果被非法利用,所造成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损失都是难以承受的。因此,无论是线上互联网平台对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的侵犯,还是线下通过定位、跟踪等手段对公民个人行踪轨迹的侵犯,从刑法保护的角度而言,都不应当被忽视。

法律总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和不足,因为,它必须在基于过去的同时着眼于未来,否则就不能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1]。在行踪轨迹信息的保护方面,我国刑法规范的反应是相对迅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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