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泛化适用与价值平衡
——兼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
2021-11-12冯玉婷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冯玉婷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己方所主张的要件事实,任何一方无须承担就对方之主张加以证明的责任,更不愿为对方利益而提出于己不利的证据。传统辩论主义固有的竞技色彩致使证据偏在现象广泛存于诉讼实践之中,法院亦因此陷入难以发现案件真实的困境。在诉讼双方平等武装对抗的基本格局要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确立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试图对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施以提出书证的义务,实现诉讼双方证据共享,以达成实质上的武器平等,修正证据偏在导致的不公平局面。2020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进一步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分类列举适用书证的各类情形,并设置兜底性条款,在文本和实践中均展现出明显的一般化适用趋向;但是并未设置除外事由或者拒绝提出书证的正当理由,限制性规定的缺位导致书证提出命令走向泛化适用,滋生了不合理的利益失衡隐患。推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合理适用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理想功用,已经成为民事证据制度发展亟待关注的关键性命题。
一、 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走向确定性与一般化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而要求对方提出书证,若拒绝提出则会产生不利后果的法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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