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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防范

2021-11-12彭建荣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制度培训企业

廉 跃 彭建荣

(1.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06;2.山西工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沿革

为了精准打击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盗窃、诈骗单位财产的犯罪活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1997年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本罪。本罪是由《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演变而来,系从贪污罪中剥离出来的一项罪名,在大类上归入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这里所说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有形的。在最高院发布的第461号指导案例王某辉、金某等职务侵占案中,法理分析为,网游中的“武器”“装备”是一种虚拟财产,想要取得该类财产需要玩家投入时间、精力、网费等,取得后该类财产可以被不同的人占有、使用并作为有价物交换。该虚拟财产既有交换价值,又有使用价值,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没有本质区别。所以,该类财产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二)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表现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从本质分析,本罪行为人利用的是其职务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如行为人未利用上述便利条件从事了犯罪行为,则不应当定性为本罪。比如某单位仓库保管员明知单位仓库门损坏且内存昂贵货物,该保管员于某日夜间潜入仓库内将该批货物偷偷拿走,使得单位丧失了对该批昂贵货物的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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