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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信托的功能与制度建构

2021-11-12席月民

民主与法制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

席月民

当前,数据安全已成为事关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大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切实保护国家数据安全。

我国正在制定“数据安全法”,借此机会引入数据信托(Data Trust)制度,有利于解决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供给不足难题,有效应对境内外数据安全风险。

数据信托在国内外数据治理中已获得实际应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发达于美国,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数据信托是信托类型化研究和当代信托立法中典型的新生事物。

数据交易与一般商品交易的不同之处,在于数据控制人所获取的数据包含大量的他人信息。这些信息大多属于数据主体的“生命密码”,其与数据主体的身份、隐私、情感乃至社会评价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因而不同于一般商品,对数据控制人所提出的法律义务要求,会显著高于一般合同标准。

2016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杰克·巴金(Jack M. Balkin)在隐私数据保护领域,首次提出采用信托工具解释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人之间关系的主张,该主张迅速得到学界关注并被逐渐接受。随后,美国《2018年数据保护法》(Data Care Act of 2018)即为在线服务提供商收集和使用最终用户数据确立了明显的信托义务,即明确要求在线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及其相关数据承担谨慎、忠实和保密义务。同年,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在审理埃弗里特诉州(Everett v. State)一案中,援引信托理论来保护数据主体所遭受的敏感信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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