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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应当解决好的难点问题

2021-11-12徐运凯

民主与法制 2021年41期
关键词:程序机制

徐运凯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重要的层级监督制度,也是化解“民告官”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定渠道。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落实,认真做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推动行政复议制度优化和质效提升,进而打造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有关方面的共同任务。笔者认为,要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应该重点解决好以下九个方面的问题。

要解决法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社会认知、认可度和使用率较低问题。

行政复议要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前提是人民群众遇有行政争议时首先选择行政复议,且这种选择必须基于群众自愿而非制度性强制分流。当前,“信访不信法”现象仍普遍存在,群众遇有行政争议的路径依赖仍是信访申诉,而非行政复议等法定机制。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相对滞后,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知悉度和权威性不足,群众既不了解如何通过法定渠道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也不愿意选择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对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法定渠道解决纠纷成本高、周期长,还经常程序空转不解决实际问题,不愿意或不善于运用法定机制解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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