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出庭应诉缘何引发热议?
2021-11-12杨鹏五
民主与法制 2021年7期
杨鹏五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行政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官员”)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中,就行政诉讼原告是否构成工伤发表意见,属于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的意见。官员“出庭出声”及“发表实质性意见”一时成为媒体热议,那么,“出庭并出声”应当成为官员出庭应诉的亮点吗?官员在出庭应诉中,应当如何发表意见?
“出庭并出声”是官员的法定职责
我们先了解官员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渊源。
我国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即“官员出庭应诉制度”始建立于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2017年再次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沿袭了这一制度。简单来说,法律要求官员不仅要应诉,还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时要说话,要发表意见,不能让“民告官”却只见到哑巴“官”。
但是官员应当如何出庭应诉?官员出庭应诉的相关程序、出庭的相关义务、出庭应诉效果保障等,2014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进行细化规定。
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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