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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引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

2021-11-12□龚峰

山东人大工作 2021年9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思维

□龚 峰

人类制度文明演进的历史,证明了“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的深刻道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这个过程中,涵盖了地方人大对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围绕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开展监督。这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力,也是其义务和法定职责。因此,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找准地方人大定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全面提升新时代人大工作水平。

一、培树法治思维提升依法监督质效

法治思维,简言之,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2019年,笔者所在的泰安市岱岳区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制定关于规范对区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文件时,对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是“同级”还是“县级以上”有权机关,存在分歧,而且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采用的是“同级”有权机关。但岱岳区人大常委会的公职律师则提出,用“同级”有权机关在落实文件时,至少存在两种障碍,一是有的提请机关在县域内是不设立的,比如国家安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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