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自主水面船对主动力系统的基本要求
2021-11-12李国祥王海燕
李国祥 王海燕
(上海海事大学 商船学院 上海201306)
引 言
2018 年5 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9 届会议(MSC 99)对“海上自主航行水面船”(MASS)的术语、定义、目标和自主等级进行了讨论。同年12 月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0 届会议(MSC 100)成立了相关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的起草工作组,包括海上自主水面船(maritime autonomous surface ships,MASS)工作组。2019 年6 月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 届会议(MSC 101)围绕“海上自主水面船”(MASS)的自主等级、与MASS 的海上安全和安保有关的强制性文件以及《MASS 试航暂行指南》进行了讨论。MSC 101 以MSC.456 (101) 决议通过了包含MASS内容的SOLAS 修正案(2019 年6 月14 日通过),预计2024 年1 月1 日生效。
MASS船舶理念对涉及船舶建造、检验、维护、运营和船员配置等相关公约和规则的内容展示了全新的视野,并要求尽快修改所涉及的内容以适应MASS 的新要求。根据IMO的MSC 100会议提出的MASS概念,将MASS分成4个等级:等级一、等级二、等级三和等级四,这4个等级不代表其级别的次序。对于以内燃机作为主推进系统的商船,其机舱的配置和自动控制方案也应按等级的不同提出相应的要求。
中国船级社(CCS)也于2018年10月发布了《自主货物运输船舶指南(2018)》,对MASS商船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该指南对轮机装置的目标为:在预期工况及应急状态下为船舶提供及时、有效和持续可靠的动力。对轮机装置的功能要求指出,自主船轮机装置及自动化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1)为船舶航行提供安全、可靠、持续的推进动力;
(2)为船舶航行方向控制提供安全、可靠、持续的操纵动力;
(3)接收、执行和响应航行控制系统的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