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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2021-11-12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3期

宜在著作权法中构建科学传播权体系

传播权体系化的缺失导致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分类只适用于部分传播权中的专有权利,并未实现传播权的体系化。传播权应被区分为现场传播权和远程传播权,前者针对面向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权、放映权、展览权和广播权中播放接收到的广播作品的权利;后者针对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包括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中的初始传播及转播的权利。“传播发生地”并不是一个

绝对的物理概念,当传播涉及利用技术手段将作品从一处传输至另一处时,就发生向不在传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的传播。对传播权的体系化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我国2020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重新定义及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用语不当,可能导致传播权中各项专有权利之间的混淆,同时广播权混搭了远程传播权和现场传播权,应当对其进行修改,以构建科学的传播权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中国应建立适应本国国情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一直受技术变迁的深刻影响。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传统知识产权提出了挑战,呼唤新型知识产权的诞生。创设知识产权新类型、扩展现有知识产权新权能,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顺势而为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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