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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割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困境

2021-11-12杨佳鑫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0期

杨佳鑫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1 未分割遗产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的困境

共同财产是夫妻之间分割的对象。因此,一项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离婚当事人来说极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来源的规定,在关于继承财产的性质上,于其他几项财产有着明显不同的表述。这种性质认定的差异使得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2 遗产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冲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确定该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假设在一个案例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财产,且遗产未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如果非继承的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但由于该遗产有多个继承人,且遗产尚未进行分割,那么非继承的夫妻一方就无法在离婚时对这一未分割遗产进行处理,只能在条件具备时————继承财产进行划分后,再另行起诉。更进一步说,如果夫妻继承一方,不论出于恶意与否,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夫妻非继承一方在此时有没有权利阻却这种事情的发生?放弃继承是只需继承一方就可独立做出的行为,还是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合意?问题的根源,在于遗产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存在冲突。

2.1 遗产继承的待决特征与夫妻财产分割即时性的冲突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只要继承人没有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的,就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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