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中的预防原则简述
2021-11-12刘渝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6期
刘渝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0 引言
由于预防原则与传统行政法原则间具有一定冲突以及各国行政体制的差异,预防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国际上通常在环境保护的领域上适用该原则,但欧盟却通过立法和有关判例逐渐确立了预防原则在欧盟法律中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
1 预防原则的概念
预防原则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德国的Vorsorge prinzip原则,最初它旨在强调为了防止环境损害,应该进行事前的预防以便避免可能存在的危害的发生。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加快,预防原则在欧盟的法律中也发展迅速。1991年制定的关于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欧盟运行条约》)首次在欧盟基础条约中明确了预防原则,其中第191条第2款规定:“欧盟的环境政策应致力于高水平的保护,同时应考虑欧盟不同区域之形势的多样性。该政策应以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预防行动原则,重点从源头纠正环境损害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虽然此时出现了预防原则的相关概念,但仍然是对环境保护这一领域的具体规定,除此之外欧洲法院往往比较“含蓄”。由于此时对预防原则的“破圈”适用缺乏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欧洲法院积极寻求在环境保护领域外适用的合法性。它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1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的要求应纳入欧盟政策与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将预防原则适用到判例中,还对《欧盟运行条约》其他具体条款进行解释,《欧盟运行条约》第191条第1款,“保护人类健康”也属于环境政策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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