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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机制构建研究

2021-11-11梁倍林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8期
关键词:排污权有偿配额

梁倍林

(深圳深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00)

茅洲河流域属珠江口水系,位于深圳市西北部宝安区和光明区境内,发源于深圳市境内的羊台山北麓,自东南向西北流经石岩、公明(属光明区)、光明(属光明区)、松岗、沙井五个街道,在沙井民主村汇入珠江口伶仃洋,是深圳境内最长的河流,也是全市污染最严重河流,以及全省四大污染最严重河流之一,全面整治茅洲河流域污染已刻不容缓[1]。因此,为加强茅洲河流域污染源监管,推动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有必要在该流域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工作,探索构建深圳市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体系,为解决茅洲河流域水污染问题寻求新的途径。

1 体系设计

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体系分为排污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三部分,实施过程严守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家、省、市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确定茅洲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流域内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流域内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开展可给予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结合目前深圳市正在开展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根据国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1+7”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实施茅洲河流域排污许可证管理,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基础条件,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2]。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体系设计见图1。

图1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体系设计

2 交易机制设计

2.1 交易污染物选择

茅洲河(深圳市)目前主要超标污染物为氨氮、总磷,但总磷在流域中主要是生活源,工业源在流域内不具有代表性,对流域水质影响不大。而化学需氧量是广东省排污权交易相关政策和深圳“1+7”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要求的在现阶段作为率先试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因子。因此,深圳市内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试点因子以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为主。

(1)试点因子:选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交易范围:以茅洲河流域深圳市辖区内的光明区(凤凰、公明、光明、马田、新湖、玉塘街道)和宝安区(松岗、沙井、石岩、新桥、燕罗街道)作为试点范围。

(3)交易对象:将流域内“排放废水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现有固定污染源及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作为试点对象,不对其行业和排水量等条件进行限制。

2.2 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构建

(1)排污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

目前若以环境容量为总量的核定程序较为复杂,所用环境管理成本过高,故在容量总量控制发展尚不成熟的情况下,现阶段应采取目标总量控制方法来确定茅洲河流域的排污总量[3]。目标控制总量根据国家和省市下达的五年规划期的总量控制目标而制定,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Qn为第n年的目标控制总量,Q0为基准年初始排污总量,P为排污削减趋势。排污总量的确定应与环境保护的规划期限相衔接,每五年核定一次。排污权核定过程中,核定的各指标排污权总量禁止超过总量控制“上限”。

(2)排污权核定与初始分配

茅洲河流域内排污权的核定与初始分配均可依托排污许可证管理进行。以企业排污许可证批复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作为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唯一依据,初始分配量原则上与核定量保持一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排污权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无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出让排污权时,应当按照省里确定当年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出让部分排污权的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部分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在出让有偿使用的排污权时无需补缴。

(3)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

虽然在深圳市依据行业、区域设定一套差异化有偿使用价格体系,可在一级市场就体现行业、区域差异,形成优胜劣汰的工作模式。但从长远纳入全省试点的要求出发,在深圳采用区别于其他地区的复杂价格体系,不利于构建统一、规范的省级市场,也对交易的活跃度、排污权指标的回购、抵押贷款等增加了不确定性。为此,体系构建过程中建议采用广东省统一确定的有偿使用指导价格作为交易价格。

(4)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

政府在对排污权进行初始配额分配时,需预留部分排污配额;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强化管理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由政府回购。政府通过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回购或出让预留排污权的方式,实现排污许可指标使用量的宏观调控。

2.3 市场主导的二级市场构建

(1)交易主体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包括:①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②拥有储备排污指标的政府;③其他合法拥有排污指标的单位。

受让方包括:①需要新增排污指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②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而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③需要回购排污指标的政府。

(2)交易方式

①电子竞价,是指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标准的情况下,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分轮连续报价,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②协商转让,是指由买卖出让、受让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予以转让的交易方式;

③定向出让,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3)现有企业交易条件

广东省和深圳市在对现有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并进入二级市场分别做了规定。广东省规定企业可以先行选择无偿使用,但进入二级市场出让时,必须先把出让量的指标对应的有偿使用费补足。深圳市在初始分配时就提供了企业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选择,无偿使用的企业要承担强制性减排任务,只有选择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才能进入二级市场出让。

深圳市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可采用广东省的要求,企业先对自身排污量进行评估,如果有富余排污指标,应当及时提出申请,获得富余指标的储备凭证,完成储备登记后,方能进入二级市场,如果事先不进行登记,则不允许交易。

(4)临时新增排污权

省市均规定了现有排污单位因分配的排污权不足以支撑正常生产时,可以进入二级市场购买临时新增的排污权。深圳市对于未达到总量控制要求而需要临时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允许其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超出部分的排污权:①有偿取得全部初始分配排污权的排污单位;②拥有和所需排污权相匹配的污染物处理能力;③新增的排污权不得超过分配量的20%。

(5)交易限制条款

结合省市关于排污权交易限制条款的要求,确定交易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排污权交易:①被实施环保挂牌督办的;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③环保信用为红牌的;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获得环保主管部门环评批复的,不得进行排污权交易。

2.4 交易程序设计

茅洲河流域排污权的核定与初始分配以企业排污许可证批复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作为唯一依据,初始分配量原则上与核定量保持一致,采用“有偿使用”制度[4]。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设立和交易的运行时整个交易机制建立的重点内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将富余的排污权出售,成为出让方,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及新、改、扩项目通过申请成为受让方;按照排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参与交易,交易成功后向相关部门提交排污权出/受让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办理排污权变更手续(见图2)。

图2 茅洲河流域排污权交易程序

排污监测要求流域排污企业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记录小时排污数据、流量数据等信息,并定期向流域环境管理部门上报排污流量、装置运转等情况。

3 监管体系构建

首先,在茅洲河流域建立企业排污监测系统。可由政府出资,并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组建水质监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茅洲河进行水质达标检测,通过对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控掌握流域环境的实际情况;可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支持,以给流域排污企业配备在线实时监控设备,并不断提高监测水平、扩大监控覆盖面。通过这些监控设备获得企业的实际排污数据,然后通过计算机系统将这些数据传输到污染物排放基础数据库进行保存。

其次,建立相应的排污权配额跟踪系统。这个系统以计算机为载体,记录流域排污企业的排污权配额的取得、买卖和达标情况,自动保存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各企业享有的配额信息,包括初始分配获得的配额、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获得的配额及现存配额等。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将由监测系统获得的企业实际排污数据与企业享有的排污许可配额进行比较,反映企业是否在配额内排污。同时,配额跟踪系统也是对流域排污权交易的自动化监督,环境管理部门与配额交易企业均可通过该系统发布相关配额信息,环境管理部门也可及时掌握流域排污权交易情况,公布各项交易规定。

同时,应对交易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交易完成后,管理部门确保及时变更排污交易许可证,确保排污交易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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