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磋商程序研究
2021-11-11杨惠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9期
杨惠嘉
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6月修订《行政诉讼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入法,加上试点的两年,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这个中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经历了萌芽、生根、成长四年多的历程,已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凸显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制度优势。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时指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与行政机关磋商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必经程序,不单纯追求办案数量,更注重办理政府及其部门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几家单位协同解决的难案。”正式对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设置磋商程序进行了安排,这是最高检在深入总结四年来行政公益诉讼开展的经验,直面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所进行的深层次思考,是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设置,展现程序制度的价值,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办案中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具体举措。但作为拟新设置的一个程序,我们并不能为设置而设置,而应当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同时对设置这一程序制度的法理基础、现实需求进行考察,作出适应行政公益诉讼需要、符合其发展方向的价值选择,以增强这一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程序设置后运转的流畅和高效,通过这一程序进一步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效率,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