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损失规则的帕累托效率解读与展开
2021-11-11张金海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8期
张金海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限制规则的减轻损失规则(以下简称“减损规则”)源自英国法。该规则是指,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失,如未采取这种措施,就因此而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有的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减损规则,比如《法国民法典》无相关规定,法国的法院有时会在因果关系、受害人过错、远隔性、诚实信用的名义下处理减损问题。2016年法国债法改革时也未就减损规则增补条文。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凭借与有过错制度处理减损问题,认为减损要求没有独立意义,并且体系化程度也不高。受英美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影响,我国自《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起即开始规定减损规则。迄今为止,我国的减损规则条文均比较粗略,也没有对适用例作列举式的规制。比如,《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种规制方式使得法律适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就法律实务状况而言,司法机关在适用减损规定时涵摄过程通常较为简单,说理也不够深入。就研究状况而言,学者在减损规则的正当性根据、适用例类型化等方面已有较为全面的探讨,但也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比如:对于减损规则正当性根据的探讨仍可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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