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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的立法完善

2021-11-08宁立成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9期

■宁立成

“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是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违法者一定时期或者终生的、与该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引起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的违法行为发生的先后时间:无许可证时、申请前置程序阶段、申请时、获得许可后,可以将其分为四种形式。我国没有“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的统一立法,相关立法存在缺漏、设定权未明确、程序缺失、过于倾向“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和处罚过重、时间缺乏弹性、有关规定缺乏协调性等问题。首先,应该修改《行政处罚法》,明确“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是行政处罚;其次,据此对《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加以修改;最后,立法时贯穿“过罚相当”原则,设定有弹性的时间。

“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顾名思义是剥夺申请行政许可的资格和权利。在我国,“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既有可能是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是司法机关作出的“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行政处罚。总体上说,“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是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有所规定①,但是现有立法存在一些缺漏、设定权不明、程序缺失、过于倾向“剥夺申请行政许可权”和处罚过重、时间缺乏弹性、有关规定缺乏协调性等问题,亟待深入研究。②

一、“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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