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化“主体”:组织抑或契约?
2021-11-05陈吉栋
东方法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
陈吉栋
内容摘要:传统民商法组织理论面临多元发展需求与信息技术的挑战。在通证经济中,区块链网络参与者借助分布式记账技术,形成了根植于智能合约、以共识算法为治理机制的算法化主体。算法化主体不具备法人的科层治理结构,也不符合商业信托的法律构造,若将其界定为合伙或合伙企业,将使通证持有成员陷入互负连带责任的困境,不利于加密财产的交易。因此,研究算法化主体的技术构造,引入制度经济学以治理为核心对组织与契约关系进行讨论成为选择。共识算法去除了传统组织的科层机制,智能合约克服了不完全契约的局限,分布式记账与加密技术等区块链融合技术生态支撑了算法化主体客观性的交易特征,使得算法化主体具有动态性的组织特征。可将算法化主体认定为民法典上的非法人组织,适用民法典第104条与未来特别规定解决其责任归属问题。
关键词:算法化主体 民法典 智能合约 制度经济学 组织性 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5-0110-121
主体制度是私法的起点也是归属。〔1 〕民事主体多元化是全球的趋势,其形态与样貌早已突破传统法人之框架。〔2 〕尤其是“在新的互联网技术和社会背景之下,社会的组织方式更为复杂多样,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互动更为频繁”。〔3 〕对于这些逐渐超出法学范围的新型组织的分析,引入新的理论,探究其技术形态与经济特征背后的一般规则,厘清其与既存组织形式之间的差异,成为信息时代民商事主体制度研究的紧要问题,对算法化主体法律性质的界定就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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