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治理的科技之维
2021-11-05许可
东方法学 2021年5期
内容摘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背景下,重新构想科技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可谓总体回应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危机的重要一环。作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权益汇聚之地,个人信息研究必须超越传统的“规制—权利”思维,迈向国家法律、信息科技、市场竞争和社群规范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在诸多系统中,信息科技居于优位。一方面,它以“合规科技”的面貌,凭借“经设计的治理理念”,将国家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转化为个人信息生命全周期的科技保护;另一方面,它以“赋能科技”的面貌,通过降低法律执行成本、当事人交易成本,甚至改变法律的“假定条件”,赋能各利益相关方。为此,法律应合理解释个人信息“匿名化”构成要素,认可“去标识化信息”的法律意义,从而使信息科技与法律彼此协调,共建激励相容的个人信息治理体系。
关键词:个人信息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治理科技 合规科技 赋能科技 匿名化
中图分類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5-0057-68
经过近20年的酝酿,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在2021年8月20日审议通过。〔1 〕个人信息保护法外引域外立法智慧,内接本土实务经验,从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个人尊严条款”出发,熔民法典“个人信息权益”的私权保护与“个人信息处理”的公法监管于一炉,统合私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与责任,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奠定了我国网络社会和数字经济的法律之基。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建立激励相容的制度框架,实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条所宣示的立法目标,仍有待更深入和更细致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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