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的法律治理:由身份识别到识别分析
2021-11-05韩旭至
东方法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人脸识别
韩旭至
内容摘要:当前,刷脸的属性已发生了转变。刷脸不再限于“把人认出来”的身份识别过程,而是重在人脸验证/人脸辨析基础上所进行的人脸分析或其他关联分析,已从纯粹的身份识别机制转换为识别分析机制。识别分析机制的应用正是刷脸引起社会普遍忧虑的核心问题所在。此时,刷脸的安全风险被重新放大,监视权力进一步扩张,为基本权利保护带来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为应对风险变迁,刷脸的规制机制适用亦出现了转向的需求,即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机制中限制告知同意的适用;在公共监控信息保护机制中引入自动化决策及风险影响评估的框架;在规制理念上向数字人权保护与场景化规制转向。对此,构建适应识别分析机制的法律治理路径要求:应以比例原则作“最小必要”检验,适用自动化决策框架进行场景化规制,通过优化架构设计以进一步降低识别分析的风险。
关键词:人脸识别 个人信息保护法 生物识别信息 公共监控 数字人权 用户画像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21)05-0069-79
引言
人脸识别俗称刷脸,刷脸解锁、刷脸支付、刷脸进站、刷脸入校等形塑了数字时代的生活方式,也带来了信息保护的挑战。2021年4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布了《信息安全技术 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脸识别国标草案”),从安全处理的角度对刷脸进行规范;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法释〔2021〕15号),明确将刷脸纳入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范畴;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2条第2项更是明确要求国家网信部门针对人脸识别制定专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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