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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用制度的司法保障问题研究

2021-11-05潘守一陈伟明

市场周刊 2021年10期

潘守一,陈伟明

(1.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 杭州311300;2.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绍兴 312000)

一、引言

环境信用制度是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用于解释、证明与查验被评价主体环境行为信用状况,并以此起到监督、管理和保障被评价主体环境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与行为规范,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 “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将环境信用评价的重要性上升到了新的高度,也对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有效结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该制度旨在以可量化的环境信息重塑环境规范过程,实现政府环境管理绩效和企业自我规制能力的提升,引导企业在守法的过程中实现绿色转型发展。 这是对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框架下的一种策略创新。

2013年12 月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进行了系统规定,具体了评价信息的来源,扩大了应参评企业的范围,细化了评价标准,提出对于不同评级结果的相应措施,使评价结果能够在最大范围内被公开和共享,为环境信用制度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可靠的指导。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规定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地位。 2015年11月原环保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阐释了企业环境信用建设的指导原则与基本任务,提出九个方面的明确要求,是我国环境信用法治化规范化道路上的又一大进步,为后续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完善提供了改进方向。

二、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的特征

环境信用制度通过增强硬度、延展广度、提升温度来强化生态文明制度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从我国这几年的实践来看,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具有定量性、动态性、联动性三个鲜明的特征。

(一)定量性

环境信用制度将复杂的企业环境行为统筹成根据相应评价指标产生的量化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对相关企业进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 《办法》中预设了四类二十一项评级指标,同时规定了每项评价指标在评分中的占比。 通过量化的方式得出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克服了定性评价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政府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精准监管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依据。

(二)动态性

企业的环境行为随时都会发生变化,评价等级也会随之发生改变。 基于对企业环境行为方面量化评价的要求,环保部门每年都会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一次等级评定,在前一年的评价结果公布后,若企业主动改进环境行为并达到能够上升一个等级的标准,那么在下一个年度其信用等级能够提升;企业若是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了不良环境信用信息,环保部门会在第二年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降级;如果出现了《办法》规定的 “一票否决” 的情形,来年企业将会被评价为环保失信企业,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这种动态化的等级管理机制给予企业一个进退的台阶,不仅有益于企业改善自身环境行为,也有利于增强环境信用制度的权威,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

(三)联动性

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将会根据环境信用评级结果对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就奖惩与否做出判断,即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对环境信用不良的企业采取对应的惩戒措施,以此督促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整顿,激励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继续改进,发挥联合奖惩的作用。

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可以看作是一种披露机制,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环节在这个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公众能够通过便捷的查阅方式及时对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进行查阅和监督,了解周围污染企业的相关状况,如有不实之处能立刻向相关部门和网络管理员反映从而使信息得到纠正,新闻媒体对企业做实时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便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做出反应并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环境信用体系的建设犹如一张网,纵横交错,需要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织造。 正是基于以上三个特性,动态调整实施相关部门措施,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确保环保信用领域联合奖惩工作落到实处。

三、环境信用相关司法案件现状分析

随着环境信用制度的逐渐成熟,环境污染现象得到一定改善,但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与司法方面有关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或无讼案例网站上输入 “环保信用” 或 “环境信用” 这两个词条作为关键词,共可以搜索出51 个案例(截至2020年)。 对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如下:

第一,有关环境信用的案件从2015年起开始出现并呈现出上升趋势,如表1 所示。

表1 环境信用相关司法案例统计表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年份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案件数量/ 件 4 6 3 7 9 22

第二,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占比较大。 在2015~ 2020年的所有与环境信用制度相关的案件中,民事案件共有23 则,占案件总数的45%;行政案件共有24 则,占比47%;刑事案件相对较少,共有4 则,占比8%(图1)。

图1 2015~ 2020年环境信用相关司法案件类型分布统计图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案件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

与环境信用有关的司法案件的出现及逐年增长说明单一的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环境信用难题,司法系统必须发挥其为环境信用制度保驾护航的作用。 司法保障要考虑的重点或许不是法律规范的制定和确立,而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现有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什么环境信用制度会引起数量庞大的民事纠纷?

在对相关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后,可以总结出民事诉讼中有关环境信用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上。 在这些民事案件之中,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往往被作为证据或认定事实在诉讼中提出,例如在张家港市晨瑞化纤有限公司与刘绍先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与原告张家港市晨瑞化纤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协议的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江苏省2015年度重点污染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红色),法院支持了被告刘绍先因此为江苏万泰盛无纺布有限公司代缴差别电费及变压器维修费承担的7600 元要由原告负担的诉求。 再如沭阳林丰纸业有限公司与刘国俊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中,上诉人刘国俊认为林丰公司故意隐瞒自身是宿迁市环保局2015年认定的环保不达标违法企业的事实,用欺骗的方式与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违背诚信原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并提交中国新闻网环保信用企业排污超标信息系网页打印件为证据,这与被上诉人林丰公司提交的《宿迁日报》刊登的宿迁市2016年环境状况公报中载明的环境信用等级不一致,法院根据林丰公司提交的证据社会公信力及公示力高于刘国俊提交的证据判断,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可能成为一个触发点,引起民事纠纷诉讼。 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事实与法律厘清案件中的各项关系,判断环境信用评价作为证据是否能证明事实,与被证明对象的关联如何,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做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为什么行政诉讼中有关环保信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中?

环保信用制度的施行过程中,在联合奖惩动态机制的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的冲突。 这些冲突将引发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在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并非每次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在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和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案件中,法院以 “处罚对象、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为由裁定不予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在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中,法院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底线,既要做到为政府部门的强制执行做好保障,也要为企业的救济提供支持,发挥末端救济途径的作用。

第三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刑事诉讼中有关环保信用制度的问题为什么主要出现在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案件中?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的过程中,环保信用不良的企业在“摘帽” 过程中,可能出现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的问题,这在上文已有的四个刑事案例中都有所体现,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往往有一定的共性。 法院需要对这些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和运用,严厉打击环境信用制度运行中的贪污腐败现象。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司法保障对环境信用制度的发展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为推行好、建设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保驾护航。

五、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司法保障的构建路径

目前环境信用制度的构建主要集中在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基础上的各部门联动发挥作用的机制中,要想该制度能够稳定地持续发挥作用,就必须统筹现有司法资源,凝聚各地的法治力量,推进深层次合作,促进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成了最迫切的诉求,以下是几点相关建议。

(一)确认法院作用发挥方式

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个保障需要被落实贯彻。如果企业环境信用评级可以被认定为行政确认,当企业对环保部门的环境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时,且在用尽救济之后,就可以针对该评级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而言,法院是督促企业环保整改的最后一件武器。 法院应当将行政机关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强制执行申请落到实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在公众监督方面,对于适格的环保公益组织而言,对环境信用不良企业损害公共社会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对评价结果认为有错误的在实施检查监督无果后应当提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问题无小事,在这些可能发生的诉讼案件中,法院系统要对每一个案件引起重视,进行认真审查与审理,做出公正的判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形成环境信用相关指导案例

我国重视指导案例的建设,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也有许多的指导案例,但是在这些案例中缺少针对环境信用评价诉讼的案例,因此相关的指导案例还需要被发掘和公布。 从前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涉及环境信用或者环保信用这两个关键词的司法案例具有很大的共性,能够总结出一定的规律和审理方式,各地方法院可以就相关案件进行交流,总结处理案件的经验,找出相应指导案例,以此来推动环境信用司法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三)依托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

2018年6 月1 日,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人在上海签署的合作项目中,推进 “人工智能+法院” 深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成为一大亮点,三省一市领导人共同支持依托科大讯飞技术力量探索人工智能在刑事案件审判流程中的应用。 那么在与环境信用有关的司法案件中,法院也同样可以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发挥作用的方式,在案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总结判案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结语

环境信用制度对于政府而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而言是理念性与经济性并存的发展转型新方向。 司法保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政府管制、市场激励、公众参与共同发挥作用的同时,法院系统也应尽其所长,助力环境信用制度的构建,推动信用法治化建设进程,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与进一步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