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现状考察与路径探析
2021-11-03潘国红
人大研究 2021年10期
潘国红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从人大和政府两个方面就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与政府重大决策向人大报告一起部署、共同要求,并强调在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时限要求,这在党中央文件中还是首次。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对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作出制度设计。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提出已有多年,目前这一制度落实情况如何?我们就这一问题开展调研,选取省内外部分市、县(市、区)、乡镇人大,通过发放问卷调查表、听取情况介绍、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对落实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
一
政府重大决策,指的是各级政府因行政管理需要,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出的涉及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重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在重大事项上,人大具有讨论决定权,政府具有执行权,政府重大决策是政府为有效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思路、规划、措施、路径、方法等相对比较具体的实施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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