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可竞争理论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
2021-11-02韩胜飞李文静陈林
人文杂志 2021年10期
关键词:企业
韩胜飞 李文静 陈林
关键词 自然垄断 行业监管 可竞争市场理论 基础电信业 资本无序扩张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进一步指出,“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深化以政企分開、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提高自然垄断行业基础设施供给质量,严格监管自然垄断环节”。
自然垄断理论作为产业经济学的现代主流理论,首次进入了党和政府的最高法律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这表明,自然垄断行业以公用事业为主(包含电信、电力、交通、石油等),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关乎国计民生,其质量的优劣和价格的高低关乎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自然垄断行业需要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之上进行有效的产业监管(管制或规制)。①
改革开放以来,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体制改革一直在不断推进。以基础电信业为例,在199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独家垄断基础电信业的运营,随后逐步引入市场化改革,这一阶段我国基础电信业先后经历了放松管制、引入竞争、中国电信两次拆分以及2008年“五合三”的市场化改革历程。①2008年之后,行业转型步伐加快,传统语音业务逐渐式微,宽带业务以及移动互联网业务迅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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