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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并购初创企业的反垄断规制

2021-11-02承上

人文杂志 2021年10期
关键词:企业

承上

关键词 数字平台 初创企业 扼杀型收购 数字集团收购 反垄断规制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平台、数据、算法的广泛应用与深度融合不仅推动了数字经济与社会的迅猛发展,也催生出如美国的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四家合称GAFA),我国的腾讯、阿里巴巴等多家作为数字生态系统守门人(ecosystem gatekeeper)的超级平台(superplatform)。基于强大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与锁定效应,数字平台领域形成的市场往往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超级平台通过“用户反馈循环”以及“货币反馈循环”构建出赢家通吃的局面,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使其不仅一再采取“封锁屏蔽”“二选一”等手段排斥现有竞争对手,也反复实施并购初创企业的策略消除潜在竞争对手。虽然超级平台凭借创新取得成功,但在他们成功的背后,却是让下一代颠覆性创新者难以接班的经营策略。①

英国《富尔曼报告》(FurmanReport)的研究显示,过去十几年间,GAFA以及微软这五大超级平台在全球范围共完成了400多起并购交易,仅谷歌一家在2001年至2018年期间平均每月就会收购一家企业。英国《里尔报告》(LearReport)指出,在五大超级平台已经实施的并购交易之中,60%的目标企业是成立时间不超过4年的初创企业。在全球层面,典型的案例包括脸书(Facebook)在2012年以10亿美元收购照片墙(Instagram),2014年以190亿美元收购瓦茨普(WhatsApp),谷歌在2013年以近10亿美元收购位智(Waze)。在我国国内,超级平台在其成长过程中同样践行着大规模并购初创企业的经营策略。据媒体披露,截至2020年9月,腾讯参与的并购交易达756起,阿里参与的并购交易达53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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