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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管理现状及思考

2021-11-02费小丽潘章凤

中国金属通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专家库矿业权名录

费小丽,潘章凤

(广西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 南宁 530000)

1 信息公示制度基本情况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通过企业信息公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1]。2015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改革矿业权年检制度,推行企业信息公示、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和“黑名单”管理监管制度[2]。

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制度于2016年率先在黑龙江、浙江、湖北三个省份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试点,于2017年在全国层面广泛推行。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是一个面向矿业权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矿业权人应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完成上一年度勘查开采情况的信息填报、公示,并配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实地核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督促矿业权人填报公示,并做好年度信息的核查工作和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矿业权人公示信息进行监督。通过信息公示,营造监管合力。

2 广西三年来信息公示工作情况

广西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拉开帷幕,历经四年,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2.1 年度信息公示

根据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统计,连续四年,广西勘查、开采项目公示率处于不断上升状态。2017年至2020年,勘查项目公示率分别为98.78%、98.57%、97.77%、98.39%,勘查项目公示率均不低于97%;开采项目公示率分别为95.3%、96.32%、97.81%、98.84%,2020年开采项目公示率较初始年上涨了3.68%,详见图1。防城港市、钦州市连续三年勘查项目公示达到100%,北海市开采项目公示率2018、2019年连续两年达到100%。

图1 广西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填报公示率

2.2 专家库建立

建立专项工作专家库,专家库分为勘查项目专家库、开采项目专家库。截止目前,勘查项目专家库共有102人,涉及地质矿产、区域地质调查、水工环地质、物化探、遥感、探矿工程等相关专业;开采项目专家库共36人,包含采矿、选矿、地质、水工环、矿山安全等相关专业。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分两次进行申请、审查、公示及入库。专家库专家应用于广西区、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专家职责包含年度信息核查、重点问题研究等。

2.3 年度信息核查

年度信息核查类型有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异常名录检查、举报矿业权检查等,《公示办法》规定核查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其中随机抽查须进行实地核查。广西连续四年各类核查均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四年累计实地核查矿业权1309个,包含勘查项目214个、开采项目1095个,详见表1。四年累计随机抽查矿业权570个,均达到《公示办法》规定的随机抽查个数不低于5%的比例要求。

表1 广西2017-2020年年度信息核查情况表

2.4 异常名录管理

广西矿业权人异常名录采取分级管理,勘查项目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筹管理,开采项目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按照发证权限进行管理。四年累计共列入异常名录管理矿业权人295个,列入情形主要为未按期公示,超过列入异常名录总数70%,少数未履行义务不到位、填报信息弄虚作假等,详见图2。

图2 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情形占比图

3 存在问题

3.1 矿业权人主动公示意识不足

信息公示制度要求矿业权人按期主动填报和公示勘查开采信息,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促进矿业权人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而部分矿业权人对信息公示工作政策理解不到位,认识高度不够,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虽然制度明确指出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有一定的限制约束,但制度实施至今还没有反面警示案例,不足以引起矿业权人的重视。部分矿业权人对制度还不适应,习惯于以往的年检制度,等待管理部门催交材料,主动填报的意识不强。部分矿业权人对公示制度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责任而弄虛作假隐瞒真实勘查开采活动情况。多种原因导致未按规定公示或部分信息漏填、误填的问题比较突出。此外在核查过程中,少数矿业权人现场提供的勘查开采数据资料不全,为实地核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2 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列入和移出异常名录的情形分别有三种,但这三种情形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如部分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存在错漏,但难以界定其是否达到“年度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性质。部分矿业权人因履行义务不到位列入异常名录,在未完成整改的情况下其矿业权有效期届满,此类情况如何满足第二十条第三款“按规定履行义务并公示”要求而移出异常名录。《公示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名单之日起5年未在发生列入异常名录情形的,管理部门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名单,而《公示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审批方面予以禁入,综合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列入的惩罚和整改要求,对于列入严重违法名单后5年之内有效期届满的矿业权,如何在合法情况下进行整改从而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同时,《公示办法》未明确矿业权人列入异常名录后的具体惩戒措施,矿业权人被列入异常名录后没有主动整改意识。

3.3 与其他矿政管理工作的衔接问题

矿业权人年度勘查信息表中涉及探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当年勘查投资信息、完整主要实物工作量及人员投入信息等四方面共计50项信息,年度开采信息表中共涉及采矿权基本信息、履行义务信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指标、共伴生矿产资源利用等五方面共计95项信息,基本涵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各项信息及指标,其中部分内容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的开发利用统计年报、矿产资源储量年报等信息报送工作重复,但各项工作之间缺乏衔接,呈现出独立报送状态,导致部分相同信息由不同人员重复报送、且信息难以统一现象。

3.4 信息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完善

通过矿业权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用户操作反馈,“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自2017年上线以来,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仍有一部分系统功能有待进一步优化。系统无法实现矿业权人信息公示数据的批量导出,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难以对矿业权人的公示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和批量统计;系统中省级管理部门缺少全省信息浏览功能,例如矿业权抽查管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其辖区内矿业权进行专项抽查时,省级管理部门无法对其确定的专项抽查矿业权进行查看、无法直接通过系统掌握其专项抽查矿业权实地核查进度。

4 建议

4.1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通过报纸、网络等平台加大年度信息公示制度的宣传,强化矿业权人信用约束;加大培训力度,重点解读信息公示制度,演练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步骤,增强积极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意识。

4.2 强化制度建设

建议出台相关文件和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对照年度信息表填报内容,细化列入及移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情形,明确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惩戒措施,尤其是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后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审批方面的制约情形,从制度约束的角度引起矿业权人重视,提高监管效能。

4.3 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梳理矿政管理涉及信息报送、信息统计相关工作,整合重复信息,精简信息填报内容,保障信息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同时加强信息互通,在做好信息、数据保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做到各项工作之间信息的随时调用和查询,方便于矿政管理工作。

4.4 优化系统功能

广泛收集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矿业权人的用户操作反馈,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优化完善、更新系统,使得系统更加智能化、更具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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