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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电商企业利用常设机构歧义避税行为研究

2021-11-01李丽虹沈文润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2期

李丽虹 沈文润

摘要:数字经济环境下,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新兴的经济模式对现行国际税收征管中传统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造成了冲击, 本文通过分析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影响以及亚马逊英部国税收筹划案例详细剖析了跨国电商企业运用常设机构判定规则的漏洞进行避税的各种常见方法,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针对跨国电商企业避税解决方案的思考。

关键词:常设机构;跨国电商;数字经济;税收管辖;BEPS

一、引言

跨国电子商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对传统范本的“常设机构”概念带来了挑战,由此带来大量国际税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对于各国学者及相关国际组织提出的各种对策方案,我国学者主要观点包括四类:(1)根本性变革。如新征比特税、交易税等税种的方案,廖益新(2000)认为这些新税种,比如比特税方案仍然有一些缺陷,其一在于比特税可能造成对于电商与传统贸易行业的区别对待,可能会对电商的发展起到不利影响;其二这类税收的计税依据是网络流量,但由于网络流量的消耗量并没有完全体现出实际的交易量,因此关于这一税收模式的实用性仍有待商榷。另外,(2)温和型方案。对于温和型改革方案,主要是对现存的常设机构作一定程度上的修改,拓宽相关的定义范围使之与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相匹配,然后对其服务器、网址进行常设机构的认定。杨斌(2002)、吕西萍(2006 )等人提出:以“服务器、网络提供商或者网址”作为常设机构对其征收税款缺乏足够的征税原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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