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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开展政府债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2021-11-01王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财会学习 2021年29期
关键词:报告财务评价

王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引言

2015年4月,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指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2017年6月,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附件《实施方案参考框架》中,明确提出了“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稳定现金流收益规模分析”及“项目预期收益、支出以及融资平衡情况”需由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意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评价报告,并在发行时公开披露。

一、专项债券财务评价现状

(一)业务性质及报告出具类型

2017年6月,财政部《通知》中提出专项债券项目应当由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意见。《通知》中并未规范独立第三方中介的具体类型以及评价报告的格式,实际操作中第三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实际发行披露时,“一案两书”和评级报告形式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化条款。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格式也不统一,有预测性财务信息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专项评价报告、执行商定程序报告等,咨询公司报告格式多为财务评估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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