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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居住权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2021-10-30郭长昇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9期

摘要:我国《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入典,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解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体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社会理念。但目前居住权的设立、转让等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未较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需要在立法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居住权;用益物权;完善

党的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到“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部分提到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所所居。因此,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正式施行,物权编中新增“居住权”一章,即以基本法形式确立了居住权的地位,有利于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满足社会对“住有所居”的需求,有利于改善社会弱势群体居住的现状。

一、我国居住权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居住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指的是非所有人居住他人房屋之权利。[1]罗马当时设立居住权(人役权属性)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离婚妇女和保姆等特定人员或弱势群体。我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这也是居住权写入我国《民法典》的背景,其目的主要是在保护居住权主体权利的基础上,保护公民之间稳定的居住保障权益,体现了一个时代和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和价值观念。

关于居住权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居住权是一种为了实现生活居住目的,具有占有、使用权利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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