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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县区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若干途径

2021-10-30刘宁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9期
关键词:县区监管部门集资

刘宁

摘要:近年来,我国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迅猛,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要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工作,扎实推进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校园贷专项整治活动,将监管工作与维稳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法治思维,发挥专业精神,加强顶层设计,尤其紧迫的是市、省监管部门要加快执法制度建设和工作规程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贡献金融力量。

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途径

近年来,我国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迅猛,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但对于这些地方金融组织原有监管分属不同部门,被正规监管金融机构边缘化,但现有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量和手段又严重不足,而且监管职能分散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导致金融风险管控力度欠缺。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该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推动金融业稳中有进、进中向好发展态势,要坚持法治思维,发挥专业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贡献金融力量。

一、当前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若干途径

(一)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处非工作牵头部门,成立了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社区村的防非处非工作职责,建立联合会商、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深化三级金融风险防控与稳定发展工作机制。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金融监管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学法用法、依法执法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要根据机构职能调整现实情况,认真学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为推进监管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积累知识储备。要认真细致研究学习先进地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二)扎实推进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套路贷、校园贷专项整治活动。要结合部门职责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扎实开展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设施、金融机构网点等各类载体,通过工作群、召開专题会议、邮箱推送向银行、证券、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向人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交流讲解等方式,进行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风险提示,提高宣传覆盖率,督促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树立健康经营理念,遵章守纪,合规展业。各街道镇要严格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社区村要发挥靠近群众的优势,加强对电信诈骗、非法广告、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的排查,发现的金融风险线索及时上报,做到防范为主、打早打小,加强非法集资的风险性和危害性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坚持在工作中宣传,在宣传中工作,将养老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排查、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借款调查摸底等工作与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领域宣传工作相互结合,要组织本级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网信、工信等部门,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工作推动方式和方法,保证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三)监管工作与维稳工作紧密结合。要做好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年审、分类评级等工作的同时,依法依规做好对特定群众的维稳工作,尤其是在重要时间节点做好特定群体和个体维稳工作,做好与其沟通工作,必要时进驻维稳指挥部在关注涉众经济犯罪的同时,对特定群体特别关注。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对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要严格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予依法答复。对于群众咨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后,是否不再通过公检法机关侦查审判就能退还集资款等的问题,更要给与耐心细致解答,并解释好行政处罚与刑事侦查、司法判决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对于拨打市长热线等其他问题,也与群众充分沟通,耐心细致讲解法律条文,使群众达到满意。

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一)基础信息获取能力弱金融科技手段匮乏。传统监管方式难以应对新金融环境的变化,需要借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力量来提升监管机构工作效率。对于一些银行账户监管监测权力一般掌握在市级甚至省级层面,县区发现银行账户来往资金能力非常薄弱,县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及分支机构等部门单位管理服务有限,建立良好协作配合机制难度较大,因此资金监测、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工作需要市、省层面牵领推进。加快地方金融信息监管平台的建设,可以提升对金融机构进行主动监管、行为监管的能力,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监管滞后性,提升监管穿透性,增强监管统一性。

(二)县区对地方金融组织执法缺少必要的标准规范。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和监管对象还缺乏上位法和统一的制度安排,这导致监管职能分散、监管边界不清等问题,容易引发监管缺位。根据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权责清单有关规定,县区一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行为有处罚权力,但是大部分省市并未出台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因此必要要在省级层面加强执法规范制度建设。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上,应尽快出台江苏省的金融监管条例,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规则,明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地方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监管权限和手段。

(三)金融监管手段不足导致监管权责不对等。近年来,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安排部署的投资公司调查、督促名称中带有交易中心字样工商业户更名、养老领域非法集资调查等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够清晰明确,且缺少必要的规范化、标准化的法律文书,例如,含有交易中心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县区金融监管部门没有硬性手段强制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也没有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规范文书。再例如,对经营范围中有养老服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县区一级金融监管部门对这样公司进行检查尤其查询银行流水,也缺少法律支撑,手段也非常不足,这就造成了按照属地原则,金融监管责任归属于县区,但县区却没有相关权力和手段去实现有效监管这样一个矛盾。

总之,目前社会公众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各类经营商户法制观念也大幅度提高,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加强顶层设计,尤其紧迫的是市、省监管部门要加快执法制度建设和工作规程建设,让县区监管工作有章可循,避免工作出现失职失责、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刘园.国际金融风险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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