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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劳动争议研究

2021-10-29徐小安

理论观察 2021年6期

徐小安

关键词: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社保待遇;合同无效

中图分类号:D922.5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1)06 — 0104 — 03

引言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员工都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为了规避不缴社保的法律责任,双方一般都会通过某种书面形式来明确不缴社保是劳动者自愿的行为。常见的书面形式包括由劳动者单方出具关于要求不缴纳社保的声明、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表示自愿不缴纳社保,或者双方签订专门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保等等。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不仅影响到劳动者未来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待遇,还会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在当前劳动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有三个:一、这种协议或声明是否有效?二、劳动者作出自愿不缴社保的意思表示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能否获得支持?三、因未缴社保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本文试就以上几个问题在实务中的具体解决方式作一些归纳、梳理和分析。

一、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声明或协议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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