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投资待遇发展之检视
2021-10-28梅中伟
中国商论 2021年20期
摘 要:21世纪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投资协定实践有了显著发展,其中投资待遇条款出现高标准趋势。我国双边投资协定(BIT)开始全面接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管辖,但却没有诸如“逐案审批同意”“当地救济优先”“东道国法律适用”“重大安全例外”“审慎金融监管”等安全阀。阿根廷如潮官司尚在眼前,前车之鉴,我们必须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审视自己的投资待遇条款,指导以后签订的投资协定。
关键词:投资待遇;双边投资协定;投资争端仲裁;投资待遇立场;待遇条款
本文索引:梅中伟.<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20):-088.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0(b)--05
投资待遇条款是BIT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晚近投资自由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东道国经济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阿根廷如潮官司尚在眼前,前车之鉴,我国不能不审视并完善自己的BIT文本。本文主要检视21世纪以来BITs中关于投资待遇的不同条款,分析投资争端仲裁实践(ICSID、UNCTAD、SCC)的突破,结合各国学者的观点,表达我国的立场,并探求ECFA时代两岸投资和保护协议未来可能的走向。
1 投资待遇野马脱缰:晚近BITs之规定
投资待遇标准一般分为两大类:相对待遇及绝对待遇。前者包括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MFN),后者主要包括公平与公正待遇(FET)、透明度(Transparency)等。文中所述投资待遇拟以MFN、FET、透明度为重点进行探讨,时机成熟以后逐步扩大。
1.1 最惠国待遇条款
根据不同文本内容,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最惠国条款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界定任何适用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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