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中应注意防范的四个执法风险
2021-10-28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21年10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奋军
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全国广大一线民警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积极查找自身存在的执法问题,积极查纠整改,夯实了执法规范化基础。执法一线的派出所民警要从错误立案、超期办案、错误适用强制措施、违法撤销案件四类“错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提高执法风险意识,以防止因错误办案被追究责任的风险。
一、错误立案
立案是追查犯罪的起始环节,是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把握的第一道关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立案的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对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属于本单位管辖。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可以立案。执法实务中部分派出所民警对立案条件把握不准,该立案的未立案,不该立案的错误立案,导致被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甚至被纪检监察机关问责处理的情形时有发生。
如某派出所办理的许某盗窃案。2021年2月9日13时许,某派出所辖区一个体经营户报案称,其手机店两部价值8000元的手机被盗,因价值尚需评估,某派出所接报后按行政案件受理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行为人系某中学学生许某,手机经鉴定价值为5600元。在已经查证许某出生时间为2007年2月7日,作案时间为2021年2月9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的情况下,某派出所2021年2月20日将许某盗窃案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某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案错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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