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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汉藏法律翻译

2021-10-28

民族翻译 2021年4期
关键词:译文原文法律

⊙ 罗 科

(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藏语文室,北京 100080)

一、引言

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法律语言和法律翻译的大概有十几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同样,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也相应提及法律文书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

虽然我们从这些法律文本中可以看到有关“法律翻译”的条款,但这并非本文要谈及的“法律翻译”。对翻译行业而言,至今为止,仍然缺乏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行业亦是如此。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少数民族文本,大多是由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负责翻译和审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各项地方性法律法规少数民族文本,一般由省(自治区)民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负责翻译和审定;地级及以下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少数民族文本由地方编译机构负责翻译和审定。三个翻译渠道,各司其职,相对独立。这样就难免出现法律文本术语不统一、翻译标准及原则界定模糊等问题。

本文试以笔者多年的汉藏法律以及法律解释文本翻译实践为基础,就一些法律翻译的标准问题提出翻译建议,供大家参考。

二、汉藏法律翻译的实践建议

(一)严谨选词,如实传达法律精神

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翻译”包括的内容大致分为正式的法律文本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合同翻译,法庭口译等。无论哪种形式,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围绕“法律”而言。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而语言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法律信息的载体,必须体现法律的这种社会职能。由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特征,法律文本、合同、诉讼类文书等都涉及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译文产生语义上的分歧而造成严重后果,法律语言必须遵循严谨原则。法律文本翻译的选词亦需要严谨准确,不能出现选词随意,前后不统一等错误。作为一名法律翻译人员,首先要熟练掌握法律文本常用格式、语态、表达方式以及行文特点等法律文本的通用规律;其次要领会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表达的内容。翻译过程中,译者须以谨慎严谨的态度和忠实准确的翻译方法,将原文的法律精神如实地传达给读者。

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译文为:

(二)概念清晰,确保表述正式规范

在翻译法律条文的时候,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正式原则翻译,要避免赘述等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2]

译文1:

译文2:

(三)对等翻译,追求文本的功能等值

翻译理论家尤金·A·奈达曾提出“功能对等”的翻译理论。他提出译文基本上应是源语信息最切近的自然对等。这种关于翻译的概念不强调读者为了理解源语信息一定得接受源语文化的模式,并且提出了“功能同构”的解决方式。[3]这就是说在阅读同一个文本时,原文读者和译文读者所产生的感受和体验应该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在法律翻译中,译者需要理解的不只是术语和句子表面的含义,而且是其在译语中具有的同等法律效力,使源语与译语尽量达到对等,即原文与译文能够达到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因此,翻译不能过分强调表达文本形式上的对应,而更应该注意将法律原文的意义和精神的对等传译。这样的译文才能更加精炼准确,更加符合译文法律语言的表达习惯。由于法律文化、语法差异等原因,完全等同的效果是很难做到的。因此,法律翻译寻求的并非原文和译文中词语的完全对应,而是在译语法律文化体系中采用相近或者对应的词语,并在符合译文表达习惯,不产生歧义的情况下,达到与原文相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实现法律文本的对等原则。比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译文:

(四)遵循形式规范,形成统一标准

而在法律名称下面的括号中全国人大通过时间等相关信息的译文,也已经形成规范。比如:“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译文:

三、结语

汉藏法律翻译的标准很难确定,正如前文所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汉藏翻译,一直是由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承担。在一代代翻译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经过近四十年的修订统一,汉藏法律翻译逐渐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法律翻译原则和方法。面对当前存在的翻译标准不明确,译法不统一等情况,中国民族语文翻译中心(局)每年翻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就是汉藏法律统一规范的重要参考。全国各汉藏翻译机构应以此为准,才能促进汉藏翻译整体规范统一,最终形成汉藏法律的公认标准。同时,作为一名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译员,不仅需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而且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法律翻译。对于法律术语、表述方式、文本规律都须严格遵循法律文本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翻译,避免因为译者的理解或者表述偏差,导致法律产生歧义,法律效力出现增减变化等后果。汉藏法律翻译从业人员应及时沟通翻译问题,共同努力,分析对策,早日建立更加专业、更加完善的汉藏法律翻译标准体系,推动法律翻译事业健康发展。

注 释:

① 2018年法律汇编藏文版,未刊稿。

② 2020年刑法修正案藏文版,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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