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时俱进
2021-10-27王娟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10期
王娟

新修订的《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后,于9月28日表决通过并于同日施行。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继5月通过《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后,又一项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提出系列重要改革举措。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及时做好全国人大各项法律的配套落地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从原来的七章五十一条增加到了十章六十五条。
落实决策部署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后的《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新增第二章“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和方式”,对财政政策、“四本预算”的审查监督重点作出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的精神要求,新增第七章“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对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程序,要求政府完善预决算草案及报告的内容、加强债务风险管控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政府应当在预算报告中反映“偿债计划”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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