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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背景下产业法与竞争法适用关系的制度重构

2021-10-27刘大洪刘谋鑫

江汉论坛 2021年10期

刘大洪 刘谋鑫

摘要:产业法与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既是一个经济法领域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长期伴随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的一个法治实践问题。《反垄断法》修订应实现如下三方面的制度重构:首先,应实现竞争法对产业法调整范围的适度限缩,通过修正反垄断法农业适用除外制度、明晰产业法与竞争法效力位阶的形式,防止产业法僭越竞争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其次,应重置产业法与竞争法实施主体的职权关系,要明确竞争主管机构对产业政策的竞争审查职权,并协调产业主管机构实施竞争法的具体权限范围;再次,应改进产业法领域具体垄断现象的竞争法规制框架,一要明晰国有企业实施产业政策的反垄断审查逻辑,二要完善产业法领域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

关键词:反垄断法;产业法;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性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10-0129-07

一、问题与思路

从2020年底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修订活动已经正式提上日程。本次《反垄断法》修订面临诸多前沿性、艰巨性任务,而如何进一步回应、重构产业法与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也将是本次修法必然面对的疑难问题。一般认为,产业法是指国家为了引导和规范某种产业的发展,推动该产业结构优化、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所实施的一系列干预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产业法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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