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互动和衔接
2021-10-27李祥和
魅力中国 2021年35期
李祥和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广西 钦州 535000)
生态环境保护为新时代发展核心,各行各业均强调绿色生产,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均提出了污染源等问题的处理方法或关键指标,为进一步指导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可将两者衔接,发挥出“1+1>2”的效果,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机结合背景下,降低环境污染,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质量与污染源头抑制效果。
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间的差异
(一)法律地位差异
我国在长期发展期间逐步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早在上世纪就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方案,在不断完善优化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法律文件逐步完整,极大促进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制度规范,两者在法律地位上存在一定差异,环境影响评价较为强硬,属于硬性法律规定,而排污许可制度主要为政策性许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1]。近年来,有关部门针对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做出一定指导,强调两者的有效互动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侧重污染物源头的治理与管控,而排污许可制度则注重污染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致力于降低污染程度,将两种制度规范衔接可完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结合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关系(具体如图1所示)激发出两者最佳效果。

图1 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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