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探讨
2021-10-25赵佳星
中国军转民 2021年17期
■ 赵佳星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中叶,对于人工智能的定义一般可以称为是一个与人类智能相对应的概念,是一种产生于人类智慧又将人类智能融入其智慧中的科技手段,是可以将人工智能的方法理论和实际操作系统进行模拟运行、扩展训练的技术科学,最早是属于计算机科学的范畴内。研究人工智能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创造出能与人类智能相似方式作出反应的智能机器,并在某些场景下代替人类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近年来,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深度学习、互联网等一系列科学技术的成熟和完善,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白热化的阶段并且迅速发展成为世界性的热点。2019年,人工智能行业彻底告别了“喊口号”“美化概念”的时代,人工智能的技术和应用开始在各个行业落地,人工智能的实践成果和应用络绎不绝。
纵观全球,2016年底,美国白宫连续发布两份关于人工智能的报告,报告内容全面展望了人工智能在各个产业领域的发展前景。而谷歌、微软、亚马逊等美国产业巨头,更是早已斥巨资在该领域进行战略布局并开展商业竞争。欧盟则抢先一步从道德伦理和法律政策两个方面对人工智能的未来提出思考。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15年时就已经组建了一个专门的工作小组,主要探究和解决与人工智能发展相关的一些实际的法律问题。并在次年5月,由该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了有关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的一系列立法建议的草案,同时对外发布了一项与人工智能机器人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则,其中提出在社会道德框架、责任规定,主体地位等方面针对人工智能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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