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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中的分包与采信要求及注意事项

2021-10-21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农机质量与监督 2021年9期
关键词:分包资质农业机械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 刘 辉

引言

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基础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分包与数据采信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非常重要,是检验检测机构在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在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的基础上,来保证更好地实现质量方针和目标,同时也是保持检验检测能力和持续服务客户的需要。实践中,由于各鉴定机构取得的检验检测资质多样,包括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等,同时还要遵守试验鉴定相关制度规范要求,本文在综合多方规定的基础上,对分包与采信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避免检验检测过程出现不符合现象。否则,不仅影响检验检测质量,降低服务标准,还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当,受到行政处罚或资质的处理。

一、不同资质准则对分包与采信的规定

在现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制度体系下,采信与分包都可以更好地节约鉴定资源、提高检测效率,但两者又是不同制度体系下的两个概念,有着本质区别。采信是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制度体系提出的概念,是指农机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大纲规定需采信或可采信的项目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农机生产企业将报告提供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通过确认核实,符合要求的将直接采信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均没有采信的概念。分包是实验室体系的概念,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对分包都有明确规定,是指由承检机构结合自身资质能力和工作量等,选择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并审核其资质,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并出具报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将出具的所承担分包项目的检测报告直接提供给鉴定机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中没有对分包在提出单独的要求。

1.实验室资质认定对分包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第4.5.5条“分包”规定: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分。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建立和保持分包的管理程序,并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

2.实验室认可对分包的要求

现实验室认可准则中没有分包的概念,而是包含在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因此,应当遵循《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第6.6条“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规定。

现实验室认可准则中没有采信的概念,但在《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第7.8条“报告结果”中规定,实验室对报告中的所有信息负责,客户提供的信息除外。客户提供的数据应予以明确标识。此外,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告中应有免责声明。按照概念,鉴定中的“采信”属于“客户提供数据”的情况之一。

3.部中心对分包的要求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则》规定:按分包程序实施分包,分包项目应控制在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且价格昂贵的范围内,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应保存分包方的各种资质证明材料,并有对分包方的评审记录。

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相关制度对分包及采信的要求

农机试验鉴定相关制度对分包没有单独的规定,因此分包按照鉴定机构实验室体系管理的要求开展即可。

农业机械相关制度对采信出具了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用于指导、规范推广鉴定项目中的采信工作。《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第十六条对采信数据做了明确规定:鉴定机构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配套文件来支撑采信的有效实施:《关于部级推广鉴定数据采信有关要求的通知》(农机鉴[2017]138号)、《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9]120号)、《关于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的有关通知》(农机鉴(鉴)函[2020]15号)、《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GTJ08-2020)》等,全面规定了采信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时间、采信数据出具、采信报告审查等要求,以便进一步做好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工作,确保所采信的报告真实有效。

二、分包的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分包前提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且应该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但应注意不允许100%分包。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文件禁止分包的项目实施分包。如: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不允许分包;司法鉴定中的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形成等重要工作不允许分包。

2.分包形式

一是有能力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

二是没有能力分包。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

3.承担分包项目实验室的要求

承担分包项目的实验室应是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审核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状况,确保其具有承包能力,并形成审核记录。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检测项目应当属于其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

4.分包项目结果出具

对于有能力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对于无能力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也可将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在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之外,还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因此,无论何种分包,如果在检验检测报告中出具分包项目的检测结果,均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中真实注明分包情况,没能力分包还应注明自身没有资质认定许可能力。这也是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度的体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除非客户或法律法规制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如果该检验检测报告中涉及的分包项目出现争议问题或者导致其他后果,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需要对此负责。但发包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合同约定,另行追溯承包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5.具体农机鉴定检测项目的分包

具体到我们农机鉴定检测项目中,按照原则性的规定,分包之前应事先征得生产企业的同意,并审核分包方的资质和能力状况。但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因推广鉴定不收费,分包又需要委托给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所以目前鉴定检测项目的分包,因为费用问题仍存在一定难度。

三、采信的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采信的前提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应有两个前提:一是相关产品大纲中规定可以采信的项目;二是申请鉴定时一并提供的相关项目采信报告。目前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里的36个品目产品中,大纲规定可采信的只有3个产品,详见下表:

表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定可采信产品

根据《关于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的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规范》中“申请鉴定时一并提供相关项目采信报告” 这一要求进行了细化:承担机构应该按照大纲规定采信企业在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如果申请者申请时没有提交相关报告,承担机构应当按照大纲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鉴定,不具备能力或确实需要时,应当按照本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分包给有能力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如果确实无法分包的,应终止项目。如果申请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允许企业补充提供受理日期之前的检验报告。

以轮式拖拉机产品为例,根据《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DG/T 001-2019)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规定,目前翻倾防护装置、安全带及其固定装置、全身振动、能效等级、可靠性等5个项目允许采信。结合目前各鉴定机构的检测能力,驾驶室、安全带及其固定装置、可靠性等3个项目,生产企业在申报鉴定时必须要一并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否则不予受理。其他2个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2.采信报告的审核

根据《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9]120号)规定,鉴定机构审核采信报告,一是要核查是否采信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二是要严格审核采信报告的真实性,核实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原件,采取措施与检验检测机构确认拟采信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并保留确认记录。三是要审查采信报告的依据、结果、结论的正确性。四是审查采信报告企业及产品信息与鉴定信息的一致性。针对目前国推鉴定中,拖拉机产品鉴定采信结果最多,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况,总站专门发布了《拖拉机产品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报告的审查规范》,详细规定了拖拉机产品项目采信报告审查的具体要求。

3.采信项目结果出具及信息公开

根据《关于部级推广鉴定数据采信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中只体现本机构所做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应体现采信项目的数据结果,可采信项目的“检验结果”栏中划“/”,并在备注中注明采信项目的来源,如: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号等;采信项目报告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共同使用;推广鉴定报告直接引用采信报告的数据进行评价。

根据《关于规范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的有关通知》规定,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检验结果PDF文件中,应当包含检验报告中的采信项目等有关信息。因此,各鉴定机构制作检测结果PDF文件是,应保留备注中的采信报告信息,与检测结果一并在平台公开。

4.采信项目容易出现的问题

在国推鉴定发证评审专家组评审中,采信项目时有问题,归纳下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报告检验依据不符合大纲规定的采信报告要求。

二是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中的试验样机不符合大纲规定,如轮式拖拉机产品采信的能效等级检验报告中的样机配置不是鉴定时的标准配置机型、提供的可靠性报告及补充文件,不能够证实可靠性报告的机型与鉴定主机型产品之间的关系符合大纲规定。

三是推广鉴定及检验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与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报告中相关信息不一致,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信息:一是采信报告编号信息、二是相关配置信息(如轮式拖拉机产品翻倾防护装置型号、座椅型号等)、三是相关检验结果信息(如轮式拖拉机产品可靠性评价中的平均故障间隔时间等)。

四、几点思考

鉴定机构开展分包与采信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的能力或资源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的需求。开展检验是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的前提,保障取得资质项目所必需的持续能力和充足资源是开展检验的基础。现在鉴定结果直接被补贴采信,对鉴定工作的严谨性、规范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规范鉴定,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一是加强学习相关规章制度。鉴定的基础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又需要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因此这就要求,一方面,全面了解试验鉴定办法、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制度文件,深入学习相关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深刻掌握产品标准、鉴定大纲等技术文件;另一方面,还要全面掌握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标准等实验室体系管理相关文件,深入了解本实验室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检验检测机构考核评价的相关要求。

二是合理规划检验检测资质及配置资源。准确把握检验检测需求种类和业务量,避免脱离实际申请过多的检验检测资质,只是取得了资质而又没有能力开展业务,或因为业务量不足而导致难以维持资质,造成浪费。农机鉴定机构也应不断加强人员岗位管理和设备设施配置与维护。各种检验检测资质认可条件中一般都要求检验机构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活动所需的足够资源。对于农机鉴定机构而言,人员、设备、设施资源的配置也尤为重要,具备资质、确保资源,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开展农机检验检测。

三是加强对分包和采信的管理。开展采信与分包,可以最大程度的利用社会资源提高鉴定工作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不可控、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和采信的管理。对于分包项目,应加强对分包方的资质的审核,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要求,规范分包行为。对于采信,生产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对检验报告内容进行自查。鉴定机构应对生产企业提供的采信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在缓解鉴定压力、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有效防范技术风险。

在整个国家层面,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散而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今年新发布实施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主体责任、从业规范、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违法违规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在农业机械行业,检验检测是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基础,近年来,农机行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业高速发展,相应的监管规则也在逐步完善。去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采信检验检测结果工作的通知》,对鉴定机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同时提出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依规处理。对于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鉴定证书的,及时撤销证书并予以公告,防止违规企业钻空子,发挥好制度的惩戒作用。《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审查,对多次重复出现问题及其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通报。

由此可见,随着政府职能逐渐转变,放管服改革进程逐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在逐步加强,处罚也不断加重。农机鉴定机构、生产企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需共同努力,充分利用规范有效的鉴定手段,不断提升鉴定能力,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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