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判决预决事实效力的实证研究
2021-10-21吴佳祺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力
吴佳祺
(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215000)
通说认为,预决事实是指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①它作为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免证事实,减轻了举证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负担,保障了法院前后判决的一致性。对于预决事实,立法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要足以推翻该事实,或者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才产生否定预决效力的法律效果。但是应然来看,只有充分给予当事人程序保障、经过双方当事人法庭上激烈的攻击防御且属于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的基本事实,才应当被赋予无需证明的效力。主张预决事实的适用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后诉审理法院如何适用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如何界定民事判决书中预决事实的涵盖范围,是否包括判决理由中认定的事实部分?预决事实能否在后诉中直接予以认定或推翻?“足以推翻”与“经法定程序撤销或改判”是否可以等同?以这些问题为导引,本文拟通过规范层面和实务操作对“民事判决预决事实效力”予以检讨。
一、民事判决预决事实效力的相关规范梳理
(一)立法脉络
中国最早关于预决事实的规定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现已废止)第75条,后又于2002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证据规定》)。其中第9条第1款在《民诉法意见》第75条的基础上,增加了“预决事实的来源包括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和“前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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