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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意定监护”意向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1-10-21李琳煜秦莉萍通讯作者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意定监护人监护

李琳煜 秦莉萍(通讯作者)

(福州工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近期,上海一位独居老人试图通过意定监护方式选择养老,将300万元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水果摊主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意定监护”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同其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一致,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1]“意定监护”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手段。

一、国内外意定监护的发展

(一)国外意定监护现状概述

目前,在国外也有意定监护或者类似于意定监护的制度。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日本是全球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日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先后制定了《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是指本人具有安全行为能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行选择监护人。“此外,英国的《意思能力法案》、爱尔兰的《脆弱成年人与法律》、日本的《关于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律》、韩国的《韩国民法监护法修订案》等,对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

(二)国内意定监护现状概述

在1987年的我国《民法通则》中便有意定监护的雏形,但当时所规定的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中,可适用的对象范围小且未规定其他相关的详细内容。直到2012年12月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对于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才有了跨越式的进程。在2013年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和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实际上就是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自主决定监护人,在我国承认了意定监护制度,这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大突破。在2017年颁布并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才是对成年监护制度正式的确立。目前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虽然起步晚、发展缓,但在社会生活中已经有一些个案的应用与实践,如上海已经有了专门的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上海也成立了全国首个由居委会任监督人的“意定监护”监督组织,这些都意味着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也在逐步发展和完善中。

二、福建省老年人意定监护调查现状

2020年课题组选取福州、厦门、漳州和莆田四地的103位社区老人进行了《福建老年人“意定监护”意向调查调查问卷调查》的调研。

(一)对意定监护情况的基本了解

第一,样本对意定监护制度总体了解较少。在调研中,老年人对意定监护的概念并不清楚,甚至有些抵触。大部分老人认为意定监护就是简单地找一个人对其生活进行照顾,对于选择意定监护后续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表示不知情。第二,关于最理想的监护人选问题,样本较多选择近亲属。数据显示,48.94%的老年人认为近亲属是最理想的监护人(如表1)。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到固有、传统的法定监护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老年人内心仍然希望和自己有血缘联系人,比如近亲属来照顾自己,不仅更容易接受,而且也会更有安全感。第三,样本选择意定监护的初衷是为了能够有更多的养老选择,期待更好的养老生活。在本次调查中,66.99%的老年人相信意定监护可以为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目前养老方式主要是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为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是监护人而不是老年人自己,老年人是被动接受养老方式,没有最大的自主决定权。

表1 您会选择谁来做您的意定监护人? [单选题]

(二)对意定监护服务项目的期待

第一,样本期待高质量的养老生活。调查中,45.75%的老年人对于意定监护项目中生活照料方面的期待值较高。对于老年人来说,生活照料必不可少。因为现今空巢老人现象严重,不少老年人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而社区或者近亲属照顾是按次或者一段时间,无法做到一对一、长时间、无偿地进行监护和照料。所以,老年人希望通过意定监护来满足自己个性化的生活需求。

第二,有意向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倾向于以经济收入来支付意定监护服务费用。鉴于目前已有的意定监护案例,我们将收费标准划分为不动产收费标准和动产收费标准,把老年人的收入情况和心目中的收费标准进行交叉分析(如表2),在各个收入阶层的老人中,意向更高的是以收入进行支付,其次是进行协商支付。对于固定资产(此处多指不动产)老年人更多是处于犹豫状态。这与我国传统财产观念有关,如最重要的固定资产要传给下一代,因而老年人更倾向于以货币或其他动产支付意定监护服务。

表2 如果您选择了意定监护,您心目中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第三,样本期待市场未来有更多更专业的组织或机构提供意定监护服务。意定监护的初衷是让老年人能够更加自由地选择养老方式、更幸福地度过晚年生活。例如,“意定监护人的选择”这一重要问题,样本表现出可以自己寻觅心中最满意的人选或者通过机构介绍等。在调查中32.98%倾向于委托专门组织来选定监护人,并且希望能够由专门组织进行意定监护的公证和监督,为样本提供更专业和更完善的服务。

(三)对意定监护服务的后顾之忧

第一,样本看重和监护人签订协议的公证性。据调查,过半数的老人会选择到专门的意定监护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这是老年人对国家公信力的信任,也体现出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养老方式的一些顾虑。同时,敦促国家推出针对意定监护服务相关的公证机制和工作办法。第二,样本看重纠纷的解决途径(如表3)。如果发生纠纷,老年人更希望有法院或者其他的第三方能够及时介入有效地调解或解决纠纷。据了解,老年人普遍认为第三方作为独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地审慎纠纷,并且有第三方的介入也可以有效推动纠纷尽快解决。最后,样本看重对监护人在意定监护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监督。对于监护人使用监护权和监护人履行协议义务的具体细节等问题,样本颇为关注。如果有出现滥用监护权或者未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情况,老年人便会选择终止意定监护。为了能够让老年人放心选择意定监护,这就要求在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协议内容上有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最好是能够有人员或者机构对监护人进行持续的监督直至意定监护关系终止。

表3 意定监护过程中出现纠纷,您希望如何解决纠纷? [单选题]

三、针对国内意定监护现状提出积极建议

(一)加大意定监护的宣传,提高老年人意定监护普及率

首先,加大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定期设点宣传或者网络宣传等方式向老年人系统地介绍意定监护养老方式,主要包括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意定监护服务的项目。

其次,加大宣传普及范围。意定监护受众不仅包括老年人群体,而且包括老年人的近亲属。他们对意定监护的了解,有利于支持和推动意定监护养老服务的社会化。

最后,加大解惑力度。针对老年人在意定监护中特别关注的、有疑惑的问题,比如监护人如何选定或监护人的日常监督应该如何进行等进行重点的、具体的解答。

(二)发展和提高意定监护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

第一,推出个性化、人性化养老服务。意定监护是一种新兴的养老实践。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中,应以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生活幸福为宗旨研究和提供各种服务协议,在不违背法律与道德的前提下尽量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此外,意定监护养老不同于传统养老方式,不仅要突出自身养老服务优势,并且应根据老年人群体自身健康、收入、服务需求的差异需求,应建立灵活弹性的工作机制,制定个性化的、人性化的服务项目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第二,推出多元化的意定监护收费方式。据调查,意定监护的收费,如果按照其他服务行业以货币形式进行收费,会造成无经济收入的老年人无法选择意定监护。因此,为了便于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支付方式,意定监护服务机构可和老年人进行协商,采取现金、房产或协议约定等多种方式实现支付方式。这样对老年人来说有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可以尽量避免因不动产继承、遗赠等引发纠纷。

第三,发展多样化的意定监护服务机构。老年人养老需求主要集中在物质生活服务、精神生活服务以及医疗护工等多领域、多样化的养老需求上,意定监护机构不一定要大而全的统统包揽,可根据经济实力、服务专项提供某一领域的、专业化的、高质量的服务,催生这一行业多层次地、多方位地繁荣发展。

(三)完善意定监护的相关程序和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锁定意定监护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保障协议合法有效。意定监护的协议内容要确保合法有效,可以采用第三方公证或三方协商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等。协议内容的合法有效,为后续纠纷的解决提供证明。

第二,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在对监护人的管理上,不仅要在协议中协商好监护人所能支配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同时在意定监护关系存续期间,可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或社会机构根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回访监督。

第三,提供多种救济途径。目前来说,意定监护纠纷大多数是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或仲裁或起诉去维权,上述途径对于老年人来说维权成本大难度高,可成立意定监护维权组织或机构,提供更为便捷、快速的维权途径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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