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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老年人“意定监护”意向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1-10-21李琳煜秦莉萍通讯作者

法制博览 2021年28期
关键词:养老老年人服务

李琳煜 秦莉萍(通讯作者)

(福州工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0)

近期,上海一位独居老人试图通过意定监护方式选择养老,将300万元的房产赠与照顾自己的水果摊主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意定监护”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同其近亲属或者愿意担任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一致,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担任监护人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1]“意定监护”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种新的养老手段。

一、国内外意定监护的发展

(一)国外意定监护现状概述

目前,在国外也有意定监护或者类似于意定监护的制度。从现有的资料来看,日本是全球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日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先后制定了《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是指本人具有安全行为能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行选择监护人。“此外,英国的《意思能力法案》、爱尔兰的《脆弱成年人与法律》、日本的《关于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律》、韩国的《韩国民法监护法修订案》等,对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

(二)国内意定监护现状概述

在1987年的我国《民法通则》中便有意定监护的雏形,但当时所规定的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中,可适用的对象范围小且未规定其他相关的详细内容。直到2012年12月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稿中对于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才有了跨越式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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