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流配地域的演变及其影响
——以刺配法的实施为中心
2021-10-20程涛
历史地理研究 2021年3期
程 涛
(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海南海口 571158)
宋代的刑罚体系以杖刑为主体,而杖刑的实施,又与刺配刑密切相关。概而言之,宋世将承袭自唐代的死、徒、流、笞诸刑皆折为杖刑,施杖完毕后,再视罪人刑等之轻重,加诸编管、配役等从刑,且宋代死罪,往往经奏裁之后“特与贷命,减死一等,决配远恶州军牢城”(1)〔清〕 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453页。。缘此,以杖刑为主刑,刺配为从刑的复合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成为有宋一代施行最为普遍的重刑。(2)戴建国:《宋代从刑考述》,《宋代法制初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57页。
而随着刺配刑在宋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渐广,又产生了免刺决配的判例,原本作为从刑的刺配刑,实已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再者,流刑由于在实际施行中已折为杖刑,其“流”的性质已不复存。真正具有流刑性质的,恰是杖决之后所施的刺配刑。(3)[日] 川村康:《宋代折杖法初考》,《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论著·宋辽金元卷》,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81—289页;戴建国、郭东旭:《南宋法制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杨芹的观点与川村康、戴建国等人不同,她认为入宋以后,作为五刑之一的流刑,并未被折杖、刺配法所取代,而是“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以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存在于刑罚体系当中”,并试图以刺配沙门岛的具体史实来予以说明,但就其论述来看,并未能清楚阐释其观点。可参见杨芹:《宋代流刑考——以流沙门岛的情况为主要事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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