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纳保障机制下增量配售电公司的投资组合决策
2021-10-19李金城蒋轶澄江海龙王海超林振智文福拴
电力建设 2021年10期
李金城,蒋轶澄,江海龙,王海超,林振智,文福拴
(1.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杭州市 310027;2.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肥市 230061)
0 引 言
在世界范围内,以政策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已成为普遍共识[1-2]。近年来,我国探索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以采用市场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source,RES)电力补贴[3]。与此同时,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国家正大力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增量配售电公司试点项目数量不断增加[4]。作为RPS的中国式变型,自2020年1月起,我国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并明确将增量配售电公司作为消纳责任的考核主体[5]。因此,研究增量配售电公司在消纳责任下的最优投资决策对其经营发展、消纳保障机制的设计与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下的新生事物,目前对增量配售电公司的研究主要涉及增量配售电公司的规划运行、项目投资及成效评估等。在规划运行方面,文献[6]以负荷曲线最优及全寿命周期净收益最大为目标建立双层机会约束模型,提出了增量配电网分布式电源的优化配置方法。在项目投资方面,文献[7]以保底服务周期内累积收益值最大为优化目标建立了投资优化模型,提出了电网公司保底服务实施后的增量配电网投资策略。文献[8]建立不对称Nash协商谈判模型,提出了增量配售电公司初始投资比例优化方法。在成效评估方面,文献[9]根据净现值、动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率等指标建立评估模型,提出了增量配电网的投资效益经济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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