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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角下电商平台安全保障责任

2021-10-16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徐 美

(北京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89)

电子商务在极大便利社会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制造着不可忽视的交易风险。如何合理分配、控制这些风险是侵权法面临的任务。《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电商平台施加了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责任”。这是电商平台安全保障责任首次出现在立法中,为此需要解释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基础及“相应责任”形态、性质。本文即聚焦于此,立足电商交易的社会背景——风险社会视角下,借助法律解释技术,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特性、交易风险及平台角色,深化对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基础、侵权形态、认定标准及责任性质的认知,以回应现代社会规制电商交易风险的要求。

一、“风险社会”:电商平台责任研究的社会背景

电商平台的责任研究离不开对社会环境及法律特性的分析,尤其是在社会形态的变化对法律规则产生了挑战的情况下。

1.“风险社会”及其特性

20世纪中后期,西方学者开始普遍反思现代性的后果问题。在这些反思成果中,“风险社会”理论是一种代表性观点。“风险社会”概念最早由贝克于1986年提出,这一概念所针对的是现代工业化革命后所面临的一种社会形态。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正从古典工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的风险社会。所谓风险社会,是指一组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情境,其特点是包含着不断增长的、人为制造的、不确定的普遍风险,它要求当前的社会结构、制度和联系向一种包含更多复杂性、偶然性和断裂性的形态转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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