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员额制改革中的作用探讨
2021-10-15田圣斌杨莉
民主与科学 2021年3期
田圣斌 杨莉
如果仅仅从理论角度论及人大对司法活动监督的必要性显然是不够的,这难免会让人产生“一厢情愿”的偏见。其实与这种偏见恰恰相反,人大监督员额制改革此类司法活动更多的是来自于现实的呼声。这主要表现为独立的司法、公正的司法迫切需要人大的监督。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在总体框架设计的同时,各类先行试点工作陆续展开,司法员额制改革自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后在全国范围推进以来,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在员额确定过程中如何界分,显得尤为突出。员额制改革实施过程中,有人认为员额法官检察官可以由自己决定案件结果,不愿被监督,在办案中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正。2021年全国推行“政法干部教育整顿”工作,就是要求全国政法干部办案重质量。如何对政法干部队伍实行有效监督,确保其客观上有能力保证办案质量,主观上不偏不倚依法办案,进一步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尤为重要。
一、司法员额制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为顺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其中诸多内容涉及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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